对于电子商务这一前途无量的新兴产业来说,立法真是一帖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吗?在一片业界人士的期待和呼吁声中,专家们的态度要冷静得多。
随着新技术、新模式的涌现,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已经逐渐迈入成长期,运营模式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在我看来,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实体交易,使得‘买家不出门,能买天下物’,‘卖家不出门,能卖天下客’。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不仅能面向中国市场,还能面对全球市场。”eBay易趣CEO吴世雄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互联网今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就是电子商务。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大步前进的,是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据了解,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政策主要有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组织起草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但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综合立法还处于研究和探讨阶段。
电子商务专门法律、法规的订立是与当前市场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市场因素对立法造成直接影响,另一方面,立法的每个措施和细节也决定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日后的发展和走向。然而,在电子商务这个与传统行业存在巨大差异的新兴市场,立法过程中的困惑和难点显然不可避免———业界人士和专家们对此就有着各自的观点。
业界:期待尽快立法
近几年,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发展。据艾瑞数据显示,中国200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7400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54.2%。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50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0%。如何保护这个新兴的“金矿”,使之健康持续发展,业界人士对立法寄予厚望。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主任杨坚争教授在2006电子商务论坛法律圆桌会议上提出,电子商务的立法应着眼于保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保护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方面,这样才能制定出鼓励监督、有助调节、打击犯罪的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普遍的看法是,及时制定出一系列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制环境,不仅能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更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发展。
丫丫购物搜索引擎CEO嵇晓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电子商务的市场化程度很高,但是市场毕竟不可能完全实现自身调节,就像市场经济同样少不了政府的调节作用一样,电子商务在许多方面也必须需要政府的参与,只有立法才能真正有力地改善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越早立法就能越早地明确这个行业的行为规范,对于电子商务网站来说,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最容易遇见的就是赔付纠纷。有了立法之后,就能够帮助明确投诉主体和责任理赔方,这对电子商务网站将来能否愈加做大、做好至关重要。”易物网CEO朱人杰也对早日立法相当期待。
eBay易趣法律部CEO徐菁表示,eBay易趣已与公安局合作,来阻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和私自出售用户信息等方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和法规,易趣为此已经建立了一个包括举报工具在内的一系列保护措施的先进人工智能系统,来阻止以上行为的发生。”
多年来从事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环迅CEO栾毓敏对我国电子商务法规的缺失现象也颇有体会。“在电子商务领域,目前急需保护的就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和隐私权。政府立法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种保护是市场本身所无法实现的。因为市场和企业追求的是效率,对公平很难兼顾,实现公平的责任就需要由政府来承担。”
“我们对尽快立法是双手赞成的,希望立法能切实落实到电子商务的各个层面,为我们以后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和参考。”快钱CEO关国光的看法相当直接:立法就是指引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南针。
专家:立法难解近渴
立法真是一帖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吗?一套电子商务综合法律、法规出台,就能使得网络交易过程中所存在的困惑都迎韧而解吗?在业界人士的期待和呼吁声中,专家们的态度要冷静得多。
“立法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建立起一个网络交易中的诚信体系。”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网络法律专家商建刚律师的态度是:“解决不如预防”。
商建刚认为,目前的法律对电子商务领域缺乏针对性,其根本原因是网络的特殊性使法律无法象介入现实生活一样介入到网络交易中去。
"在网络世界中,法律的惩罚性遇到了现实中没有的困境。这种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惩罚对象的身份的不确定。众所周知,个人在网上的活动都是以一个ID的形式出现的,这个ID和现实中的个体身份并不一致,通过ID找到现实中的个体是有一定难度的。当个体在虚拟世界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时,法律不能去惩罚虚拟世界的ID,必须针对有行为能力的具体个人。因此,当法律的惩罚需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的实体时,就会遇到困难。"
“我反对一谈网络就谈立法”,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秘书长高富平教授向记者表示,目前社会和业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期待有些过高了。对于目前一些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在电子商务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电子合同,已有的《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就已经基本涵盖、解决。对于知识产权、欺诈等问题,传统法律同样都能解决,所以不应该过分依赖新立法的出台。
以我国2005年4月1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为例,高富平认为,《电子签名法》目前实质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应用,原因是大家对这部法律的作用并不了解。到目前为止,《电子签名法》仅应用在单一的签名领域,而并非所有法律界人士都对之有深入的认识和研究。高富平指出,《电子签名法》不仅能解决电子合同中签名的问题,还能将网上的所有问题都记录作为证据,但是这一点至今还未得到实现。“《电子签名法》实质上还停留在宣传阶段,并没有真正地发挥其法律效应。所以目前应该做的不应当只是对新立法的关注,而是如何将原有的法律、法规适用到电子商务的新领域中去。”
高富平并不否认,在电子商务中,确实有一些特殊问题是传统法律尚未涉及的,特别是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和用户信息保密规定这两个方面。高富平认为,目前真正急待解决的是如何将网上的主体还原成现实中的实体。在网上,即便是从事销售的企业也未必就会披露其真实状况,这就严重制约了法律在网络中的适用———法律无法对已注册的用户和网站的行为进行准确的追溯,这样一来,实名制就成了重中之重。
高富平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匿名的实名制”,即在网上可以用昵称进行交易和交流,但是一旦出现纠纷需要司法介入的时候,又都能查到其真实的个人资料,这样不仅便于管理,也避免了盲目地由网站一力承担责任的不公平性。
“行业规范应当先于法律。”相较于制定新立法,高富平更倾向于行业自治规范的形成。“目前,大家基本上达成了一个共识,先有私人领域的探索,然后再允许政府在关键的领域起作用,从而形成政府立法规治和行业自律或自治规范并行的规治模式。这样既不破坏电子商务主体的探索和创新积极性,又确保网络经济的基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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